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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福成股份(600965)(600965)发布公告称,公司时任财务总监程静,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邓重辉,董事会秘书李伟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给予其他处罚。
据了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16号)查明的事实及公司相关公告,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成股份)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多期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2022年9月10日,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更正<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公告》,因公司2021年年度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和消耗性生物资产分类不准确,2022年第一季度关联交易撤销,对2021年年度、2022年第一季度、半年度定期报告进行更正。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21年度存货调减43,161,657.03元,生产性生物资产调增43,161,657.03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6.97%、100%;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调减2,995,200元、2,096,110.76元,存货调减24,336,816.05元,生产性生物资产调增24,769,195.20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0.94%、4.09%、3.97%、47.33%;公司2022年半年报存货调减8,980,135.89元,生产性生物资产调增8,980,135.89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1.49%、9.12%。另经查明,2022年6月8日,公司披露《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202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称,公司2021年末无生产性生物资产。2022年9月10日,公司披露《关于更正<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公告》,公司2021年末生产性生物资产为43,161,657.03元。公司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信息披露不准确。二、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2021年5月,公司子公司三河市粮润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与于振和签订《苗木销售、种植及养护合同》,合同价款2,950万元。根据行政监管措施查明的事实,该交易实质为三河市粮润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与控股股东河北福成投资集团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但公司披露为非关联交易,且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信息披露不准确。综上,公司多期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相关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关联交易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披义务。前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0.2.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等相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次要责任人方面,根据证监局认定,公司时任财务总监程静作为财务事项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邓重辉作为信息披露事项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不准确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另外,时任董事会秘书李伟对其任期内公司关联交易违规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2条、第4.3.1条、第4.4.2条等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处罚说明如下: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1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程静,时任董事会秘书邓重辉、李伟予以监管警示。
关键词: 证券交易所